全国建筑防水职业教育集团章程

发布时间:2022年05月31日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集团名称:全国建筑防水职业教育集团,英文名称:The Building Waterproof Group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China,英文缩写:BWG-VEC。

第二条 集团性质:由从事建筑工程教育、技术培训、材料生产、科研、设计、施工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校和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开放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集团宗旨:共同推动建筑防水行业企业技术标准、人才培养、职业培训、职业技能大赛、教学资源建设的共享和应用成果开发,坚持为建筑防水行业、企业、职业院校服务,为政府服务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;推动我国建筑防水行业和防水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。

第四条 集团指导思想: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、法规以及国家职业教育实施方案、职业技能提升方案,紧跟行业,服务院校,共建共享,协同发展。

第五条 集团住所: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集团业务范围

1.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。优化整合建筑防水职教资源,开展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合办学、订单式人才培养、现代学徒制、菜单式人才培训等,指导专业设置、人才培养方案制订,教育教学改革,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;联合进行专业课程开发,并优先在集团内推广。

2.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。紧紧围绕行业发展的需求,着力解决关键技术问题,整合各方优势资源,以互利共赢为基础,联合政府、企业、院校、科研院所共同攻关项目,推进校企科技项目合作模式提升协同攻关能力,实现产学研用一体化服务;建立行业科技示范与推广信息平台,推广研究成果,为促进行业发展做贡献。

3.招生与就业创业。搭建集团平台,促进招生、就业、创业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;举办集团内毕业生供需洽谈会,共享招生就业信息,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讨、交流活动;建立集团内行业企业优先选择优秀毕业生制度,充分发挥集团平台和纽带作用,共享行业企业人才需求信息;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活动,鼓励相关人才参与创新创业。

4.产业发展与产教融合建设。集团内建设产业学院,搭建校企深度合作平台,以产业学院为载体,开展产业发展趋势、产业政策研究;建立产业融合型企业培育机制,服务集团内企业申报和建设产教融合性企业;在集团院校内开展混合所有产业学院的探索,研究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的治理结构及协同育人新路径。

5.国际合作与交流。集团通过项目开发、技术交流、合作研究、人才交流、职业培训等活动,建立国内外深入合作平台;与国内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,为走出去的中国建筑企业提高人才培养服务,服务国家“一带一路”倡议;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,提升集团的国际影响力。

6.社会培训与终身教育。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,开展建筑防水领域职业技能大赛,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技术能力,为企业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支持,服务行业人员终身学习;积极申报开展1+X项目申报及培训工作,推进1+X证书与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融通,做好考核评价标准的对接。积极服务开放大学开展建筑工程技术类相关专业建设,探索学分银行积累新机制。

7.实训基地建设。利用集团优势探索实训基地建设新模式,建设开放性实训基地,建立集团内企业、学校为主导的多渠道的生产性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。建设建筑防水职业技能培训基地,开展职工培训项目,申报企业职工培训示范培训基地。

第三章 会 员

第七条 会员组成:凡关心建筑防水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,拥护集团的章程,愿意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学校、企业、行业协会、科研机构、事业单位、行业媒体等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加入。
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审核通过;由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、颁发会员证书,并予以公告。
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集团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集团的活动;

(三)获得集团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集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集团章程及行规行约,执行集团的决议;

(二)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集团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,经劝告无效,视为自动退会。当会员不再符合会员条件、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、或有对行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集团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集团,交回会员证书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十三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,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。

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其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组成,其主要职责是:

1.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和制度;

2.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;

3.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;

4.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;

5.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;

6.管理由集团出资建设的项目。

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,理事会下设5 个工作委员会(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、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、产业发展与产教融合建设工作委员、职业培训与终身教育工作委员会和基地建设工作委员会)和秘书处,设秘书长 1 人,副秘书长若干。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经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为 3 年,可以连选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1 次会议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。如遇特殊情况,可由理事长提议、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常务理事会提议;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决定重大问题须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。

第十七条 理事长的职责是:

1.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;

2.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;

3.向理事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;

4.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。

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,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,并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。

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利。常务理事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,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。

具体职责是:

1.执行理事会决议;

2.向理事会提交集团发展有关议案;

3.审议和接收新的成员单位;

4.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;

5.在召开常务理事会期间,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 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。

6.实施年度工作方案;

7.在理事会休会期间,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。

第二十条 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,办公地点设在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。其主要职责是:

1.负责推动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;

2.收集、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、人才供求信息等;

3.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;

4.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,负责起草会议文件,撰写工作报告;

5.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, 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。

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,集团下设若干分支机构,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、常务理事会同意,设在相应的单位开展活动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二条 集团经费来源:

1.会费;

2.捐赠;

3.政府资助;

4.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
5.利息;

6.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三条 集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二十五条 集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六条 集团财务管理工作暂由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代为执行。待集团正式注册后另行调整。

第二十七条 集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二十八条 集团换届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
第二十九条 集团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条 对集团章程的修改,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一条 集团修改的章程,须在理事会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经同意,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二条 集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三十三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大会表决通过,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四条 集团终止前,需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五条 集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三十六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集团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  附  则
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第一届理事会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。
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第一届理事会大会核准之日起生效。